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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标准目录
对实施GB18401-2003的几点说明
发布时间:2010-12-17 大号 小号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一部适用于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规范,以控制纺织品中主要的有害物质和保证人们的基本安全健康为目的。该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放市场的所有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其实施范围和力度对纺织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GB18401-2003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我们注意到,目前有不少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对该标准的要求还不够清楚或还不够重视,有些机构对标准的理解还不够准确甚至有误解或曲解,还发现有些机构举办宣贯班时对标准条款解释有误。这给该标准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就实施GB18401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1. pH值范围放宽的问题 
    该标准第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表1中注a规定:“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此条注是关于pH值范围放宽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纱线和面料等中间产品。通常,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已不存在后续工序的问题,因此,此条对市售最终产品不适用。 

2. 本色产品色牢度 
    一般色牢度是针对染色、印花、或色织(由染色纤维、纱线织造的)产品而言。该标准考核色牢度的目的,是担心染色牢度不佳时,染料会从纺织品转移到人的皮肤上,在细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发因素,造成对人身健康的伤害。本色产品因并未经过染色,不存在染料转移问题,因此可不考核色牢度。对于本白产品容易理解,对于自然色的彩棉、驼毛(绒)、兔毛、彩绒等制品,其色彩来自于天然色素,还没有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报道,因此色牢度可不作考核要求。 

3. 洗涤褪色型产品 
    该标准第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表1中注b规定:“对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洗涤褪色型产品主要是指还需要后续湿加工、而在加工中还有退色要求的产品。如,某些牛仔布、水洗布、砂洗布等,这些面料一般在加工成服装后还需经水洗、磨擦等处理,以使其达到一定的颜色外观效果,对这样的产品则不考核色牢度。 

4. 产品类别符合性标注 
    该标准第5.3条规定:“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它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此条是产品符合性的标注要求,要求必须标明产品符合的类别,这点应引起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重视。该条规定有利于用户和消费者的选择,并明确了对产品符合性类别的判断依据,有助于减少市场纠纷,有助于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标识清楚可减少企业的损失。 
    特别要强调的是:标注的目的是在于要求产品符合标准。在实际执行标准时,不能完全以有无标注为依据判断产品的合格与否,重点还是要看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对于用途明显且已达到相应要求的、或产品质量已达到A类要求的产品,有无标注不应成为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产品符合性的标注最好与使用说明的内容标注在一起,可以标在产品的包装上,也可以标注吊牌或标签上。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楚,不得手写或涂改。婴幼儿纺织产品应标注“婴幼儿用品”。其它产品可以标注为“GB18401 A类”、“GB18401 B类”、“GB18401 C类”,或“安全类别 A类”、“安全类别 B类”、“安全类别 C类”,或“A类”、“B类”、“C类”。 

5. 标准实施 
    该标准第8.1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本条重点是要求企业自觉执行标准。由于纺织产品属危险程度不大的产品,目前,国家还没有对纺织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或认证。制造商或供应商可以提供产品合格的有效证明、或根据经国家认可授权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声明产品合格,也可以由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以证明产品合格。 
    为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或控制: 
    — 生产纱线和面料的企业要对工艺把关,选择低甲醛或无甲醛助剂、不使用禁止的偶氮染料;对工艺进行改进,提高产品的色牢度。 
    — 缝制加工企业要对来料进行控制,建议要求面料和辅料的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一般情况下还应对进料把关自检。 
    — 要摸清现存产品的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符合,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以保证过渡期结束后所有产品合格。 

6. 实施监督 
    该标准第8.3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强制性的行政措施,通过对生产或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从而揭露产品的质量问题,并采取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7. 产品认证 
    该标准第8.4条规定:“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还没有对纺织产品实施强制认证,但可由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实施纺织产品的自愿性认证。为了配合GB18401-2003的实施,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中纺标检验认证中心有“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安全规范”的认证项目,是对服用和装饰用纺织品及纺织制品,包括纱线、面料、制品和服装等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认证。通过认证的产品可获得专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证明获证的产品符合GB18401- 200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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